“曹庭长,专家组出伤残等级专家意见了。”刚开完庭回到办公室,法官助理小乔就兴奋地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曹维维法官汇报。
“太好了,‘僵局’终于‘破局’了。”
看起来以为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从起诉材料看,事故责任明确、车辆保险齐全、损失均在保险范围内,只要有伤残等级等鉴定意见,案件就容易处理了。
但是300多页的证据材料还是引起了曹维维的注意。
通过查阅卷宗,曹维维发现仅受害人康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就涉及多次鉴定,在第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工伤并被作出认定后,康某又两次提出增加工伤认定部位申请,人社部门在第一家司法鉴定所外先后委托六家司法鉴定所,前五家司法鉴定所均以伤情复杂等原因退回,第六家司法鉴定所经鉴定后确定部分为自身退行性病变,与外伤无关;部分系交通事故与自身关节退变共同作用导致,纳入工伤认定范围;部分不能确认因果关系,不属工伤伤情。
再看康某诉请要求赔偿的金额,包括误工费16万余元、护理费3万余元、营养费近1万元、残疾赔偿金14万余元,但卷宗内却没有关于人身损害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
曹维维拨通了康某的电话。康某急切地声称:“法官,我所有的费用都是真实发生的,您一定要相信我,每次看病都有病历、发票、车票,我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所有的损失当然都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案件的争议焦点还在于康某所提各项费用是否与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公司申请对所有医疗费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康某则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
虽然鉴定事项都是常见委托事项,可鉴定的波折出乎了曹维维的意料,摇号确定的首选机构、备选机构均退回鉴定。联系司法鉴定部门决定再次启动摇号程序,第二次摇号确定的首选机构和备选机构仍以不具备技术条件、案情复杂等原因再次退回。
曹维维把眼光投向了省外,北京、上海等顶尖医疗资源聚集地应该具有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吧。可是第三次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后,所有材料再次被退回。
就这样,先后委托了九家鉴定机构材料均被退回。
康某要求按照工伤中的伤残等级作为基础,保险公司提出工伤与侵权的鉴定标准不同而不予认可。
一方面是无责方康某多次就医损失巨大却迟迟得不到赔偿,另一方面是损失认定缺乏法医学依据,没有鉴定意见作为支撑,案件陷入“僵局”。
如何破局?法院不能拒绝裁判,但也不能随意酌情认定。破局终有切入口,能不能从多家鉴定机构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康某的伤情给出专家意见?曹维维这样想到。
确定思路后,曹维维先征求相关鉴定专家的意见,得到认可后,便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经同意后委托专家组对康某的伤情进行分析。
三天后,专家组出具了专家意见,明确康某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80日,营养期限80日。
各方对此专家意见均表认可。
接下来的事情就容易了,在法院的组织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康某获得了应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