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罪犯何诗颖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何诗颖,曾用名何颖,女,2001年5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200105041543,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学田东苑5幢304室。
2023年2月21日,罪犯何诗颖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罪犯何诗颖在被送交南通市看守所入所体检时,发现已怀孕未能羁押。其本人亦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本院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何诗颖组织医学条件审核,并出具意见书,结论为何诗颖医学诊断为中期妊娠,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本院向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该院回函同意对罪犯何诗颖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目前正处于怀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拟对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2023年4月17日前将异议意见反映到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3年4月17日至4月20日止。
受理单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联系人:陈敏辉 电话0513-85986221。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