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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车贷为名实施“套路贷”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审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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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07 09:43:32 打印 字号: | |

蒋某、章某、陈某等13人在如皋以经营车贷为名,从事贷款中介业务。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蒋某、章某、陈某等人以汽车抵押借款的幌子,诱骗被害人签署虚高借条,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手段形成虚假债务,采取私自扣押车辆、殴打拘禁、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等暴力催款方式,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被害人唐某多次向陈某公司借款,在不断垒高的情况下总共出具虚高借条20万元,而实际到手仅有约6万元。一次,唐某从陈某公司处借得1万元后,随即就被陈某逼迫在KTV消费8400多元,实际仅借得1500多元。期间,陈某等人曾殴打唐某逼问车辆下落,还扣押了唐某2辆汽车要挟,唐某家人被迫给付16.5万元后才将车赎回。

法院查明,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间,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以蒋某、章某、陈某为首,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40起,涉案金额120余万元。蒋某、章某、陈某等13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通开发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蒋某、章某、陈某各自为首的犯罪组织,组织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各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8.5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3万元。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