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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饮酒还提供车辆,作为危险驾驶罪共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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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08 11:03:59 打印 字号: | |

2021年3月3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决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李某与张某是老乡,案发当晚,李某请张某和其他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期间两人均喝了白酒和啤酒,饭后,李某明知张某喝了酒,仍将其所有的车辆提供给张某驾驶,并坐在副驾驶位置为张某指路,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审查,驾驶员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张某饮酒的情况下,继续为其提供机动车,一起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法院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款一千元;判处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机动车所有人在明知他人实施醉酒驾驶行为,仍为其提供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就与驾驶人一起共同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应成为大家的习惯,既不能自己酒后开车,也不能将车辆借给喝了酒的人开,否则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