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王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20年7月13日,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李会利法官向一起行政赔偿案件的原告宣读了罚款决定书。
王某在诉海门市某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开庭中,向法院提交了证明镇政府存在行政行为的证据原件——“通知”。法官发现该“通知”的形式存在瑕疵,“通知”主体与实际不符。经庭审询问,原告承认镇政府并未向其发出过该“通知”,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复印他人“通知”后,添加自己姓名伪造出来的。
法院认为,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故意伪造证据,已构成妨碍诉讼的行为,结合其认错态度、行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罚款5000元。
王某当场认错认罚,并向法院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对妨碍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一万元以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勿耍小聪明,一定要依法依规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