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对李某等13人犯敲诈勒索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案被告人付某某等12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李某团伙为谋取不法利益,分别结伙到无锡、常州、镇江、南通、苏州、浙江嘉兴、上海浦东新区等地,寻找无营业执照诊所,以生病输液不适为由,假装过敏,再以报警、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等手段相要挟,敲诈被害人潘某等人钱财共计68万余元。今年3月至4月间,李某团伙13人陆续在苏州、南京、嘉兴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等13人有的多次犯罪,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87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对象数量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且均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