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原告与被告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饮料,被告收取相应费用后定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货物,但被告以种种理由克扣原告货款。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南通开发区法院。
蒋法官接手此案后,认真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案情,庭前拟写了阅卷笔录。庭审中,他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对双方提交的买卖合同、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付款清单、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质证。经庭审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46万余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一审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