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四度犯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刚刚刑满释放两年多,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他好了伤疤忘了痛。2月23日,他又因犯抢劫和盗窃罪,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基本案情:
35岁的韩某,系江西万年人,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3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南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韩某乘坐被害人尤某所驾电动三轮车时,产生抢劫歹念,遂借故让尤某把车开到偏僻地点。后韩某先用砖头击打尤树秀头部,后用水果刀戳刺尤某右肩、右手、头面部等部位,当场劫得尤某人民币300元、手机一部、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尤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劫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571元。另查明,2015年7月25日晚,被告人韩某在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振华佳苑19幢512室内,乘隙窃得被害人郑某的电瓶车钥匙。次日早上,韩某在该幢楼下用偷来的钥匙开锁,窃得郑某的爱玛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566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韩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被告人韩某历史上还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和劳动教养,然其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抓获归案后为逃避更重的处罚,隐瞒真实身份,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持管制刀具、砖块等危险性工具实施抢劫犯罪,且砸伤、刺伤被害人全身多处,并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对此均可对被告人韩某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韩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方面,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人予以赔偿。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主张的医药费3015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11180元、护理费2550元、交通费600元、车辆损失费2250元,合计47479.01元。经审查,均有票据证实或符合相关赔偿标准,被告人当庭亦均予以认可,应予以确认。
据此,南通开发区法院一审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没收、销毁涉案水果刀、砖头等作案工具。赔偿被害人尤某人民币47479.01元。
通讯员 王志彬 陈敏辉 编辑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