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一路口西侧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发生碰撞,后将被害人拖带至路口东北侧,在撞击隔离花圃及电线杆后才将被害人从车右前轮处甩出,致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发生碰撞后,被告人未停车,至下一路口才下车查看,后将车开回其住处。事后,张某委托其父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点评]被告人张某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驾车后又逃逸,致一人死亡,社会危害性较大,终被南通开发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理应成为社会常识。而在发生事故以后,第一时间报警救助是肇事者应为的义务,逃逸则把自己更推向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