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补充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是第三人侵权,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在未在能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
依据:2003人损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补充责任承担人可追偿。但侵权法37条未规定可追偿。
二是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
依据:侵权法第40条。
三是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已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
依据:侵权法第34条。
整理 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