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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的执行与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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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3 10:33:52 打印 字号: | |

侵权补充责任的三种情形:

一是第三人侵权,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的,在未在能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

依据:2003人损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补充责任承担人可追偿。但侵权法37条未规定可追偿。

二是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损害,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

依据:侵权法第40条。

三是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已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

依据:侵权法第34条。

整理 陈鹏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