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六口:老两口,两个儿子小两口一户建筑用地,长子死亡,长媳和孙子为原告,诉请共同居住并没有诉请共有。一审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判决可以居住。二审认可结果,但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居住权非物权,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定,没有规定居住权。适用法律要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