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谎称自己认识政府拆迁部门工作人员,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优先购买或帮助购置拆迁安置房的情况下,仍以收取购房款、购买车库费用等名义,先后七次骗得朱某人民币46万元。陈某在骗得钱款后,隐瞒将购房款被用于其偿还赌债的真相,伪造了政府拆迁部门工作人员署名的虚假收条,使朱某误认为所交钱款已交至拆迁办,得到了朱某的充分信任。2014年4月至5月间,顾某经朱某介绍认识了陈某,陈又以同样的方式,骗得顾某人民币21万元。
另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害人朱某、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但庭审中否认具有非法占有所骗钱款的主观故意。归案后,其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案发后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