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的比例虽然低于判决案件,但从数量上看呈逐年上升趋势。民事案件调解后自动履行的情况并不十分理想,案件调解后申请执行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应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杜绝案件调解后申请执行的现象。
一、原因分析
1、某些义务人故意拖欠有意不履行调解协议。在调解后又申请执行的案件中,某些义务人缺乏诚实信用,利用法院审理案件故意拖延时间,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然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权利人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身的权利要求。
2、某些义务人履行能力不足。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某些义务人虽在调解协议中承诺会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其根本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调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就失去了应有的履行基础。权利人的权利在合理的预期内得不到满足,就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官主观认识不足。在审判人员层面,个别法官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兼顾执行,调解工作不规范,对调解案件往往只审查调解内容的合法性,造成调解内容流于形式,审判与执行脱节。加之个别法官一味的追求结案率、调解率,不调查当事人的实际偿还能力,对该调解协议将来能否履行不关注,促使当事人最终不得不申请执行。
二、对策建议
1、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在民事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可以适时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设立约束性条款,如对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的义务人,要在协议中设定惩罚性条款;对履行能力有缺陷的义务人,要在协议中设定担保性条款。通过加大不履行义务人的风险责任,减少民事案件调解后申请执行的几率。
2、明确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兼顾案件的执行。在民事案件调解的过程中,办案法官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的,应当穷尽司法手段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以保障义务人在调解后自动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