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法官工作站与中兴司法所联手化解外企劳资纠纷
6月7日,高某与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我院驻中兴街道法官工作站与中兴街道司法所的协调下妥善化解。
2007年10月8日高某到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某从事驾驶员工作。2008年12月23日高某与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司机安全责任协议书1份,协议书载明:“为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高某自愿与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高某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愿意按下列规定执行赔款。赔偿方法,发生交通事故个人赔偿上限以事故总损失20%为原则。全部责任个人赔偿上限为20000元……”司机安全责任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去年4月22日下午,高某驾驶苏F16152搅拌车途经通盛南路与张江公路时,在转弯时造成单方交通事故,经交巡警五大队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1月2日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向高某发出通知,载明:“根据2008年12月23日你与公司签订的司机安全责任协议书的规定你个人应承担12652元。”发出通知后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每月从高某的工资中扣取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款。之后高某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该委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高某表示拒绝该委继续审理,该委于2010年3月16日做出仲裁裁决书,终结审理。2010年3月22日高某向开发区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司机安全责任协议书》无效;2、撤销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处罚通知书;3、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返还已扣除的工资18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一家日本投资企业,虽然争议只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劳资纠纷,但因为该企业员工中有很多从事驾驶员工作,对该纠纷的处理均高度关注,如处理不妥,必然对该企业今后的员工管理产生不良的效果,为了真正使得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院决定采取诉调对接的方式处置该纠纷。考虑高某居住在中心街道,而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也是中兴街道辖区内的企业,开发区法院利用驻中兴街道法官工作站这一平台,与中兴街道司法所有效对接,组织争议双方在中兴街道进行调解。由于调解地点放在中兴街道,没有了法院审判庭的威严,双方当事人均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调解思路,通过工作站法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数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在中兴街道签订了民事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