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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加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教育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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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10-13 15:32:23 打印 字号: | |

917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召开全院专兼职驾驶员会议,加大对驾驶员交通法规学习教育力度,切实加强警用车辆管理,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一是认真学习。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公安警用车辆管理的规定》精神,从6 月份起,省公安厅对全省公安警用车辆在省会城市、省辖市城市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通报。市中院马志相院长就此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全市法院警用车驾驶人员进行严格交通法规的教育。为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该院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全体警用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使用规定》、《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等法规,加强遵章守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是重申禁令。严禁外借、出租警车及警灯、警报器,除执行紧急警务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警灯警报器。执行出车任务中,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滥用道路优先通行权,不得任意乱闯信号灯。严格执行警用车辆的停放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和娱乐场所门口,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擅自用车。

三是加强监督。院督查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和教育,对警用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凡在市中院行政装备处抽查中查证属实通报法院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院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凡经公安交警部门查实并抄报法院的,按省法院“六条禁令”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被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一律作辞退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