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反映当前假离婚现象应引起重视并提出建议
据南通开发区法院反映,审判工作中发现部分感情生活正常的当事人歪曲立法本意,滥用自己的权利解除婚姻关系,以逃避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存在三种“假离婚”现象:
一、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等原因致负债累累,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协议内容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且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即使在法院胜诉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将财产确认给将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滥用权利,骗取拆迁款。在城市扩建过程中,部分农村房屋需要拆迁。由于拆迁补偿政策对无房户有一定照顾,甚至部分补偿款项以户为单位发放。于是一些当事人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款或住房安置面积紧急离婚,或住房归一方所有,或由一户分为两户,骗取非法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该院建议:
一、严格执行离婚标准。法院办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离婚申请细致审查,必要时主动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离婚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反映,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二、加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的,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假离婚”的迹象,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并依法公告债权人到法院进行债权登记,待债务查清并妥善处置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登记机关发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予登记。
三、建立离婚债务公示制度。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当事人都应承担如实说明所负债务的义务,为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债务人婚姻、财产变更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可将依法解决婚姻关系的事由予以公示,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
四、采取事后补救措施。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以诉讼方式骗取离婚,影响了债权的实现且裁判已经生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由法院按再审程序对离婚中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债务人以协议离婚方式影响了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对财产分割协议中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在离婚案件财产部分再审之后,或申请执行人行使撤销权之后,确认执行财产的范围,予以执行。
五、加强宣传教育。针对“假离婚”现象,人民法院应和民政、基层群众组织共同筑起一道防范和制裁“假离婚”行为的防线。法院还要及时做好司法建议工作,对查证确实的“假离婚”者,要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