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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多部门协同作战成功化解一陈年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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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3-31 10:49:49 打印 字号: | |
开发区多部门协同作战成功化解一陈年积案
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机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中政法[2005]5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举措。南通开发区法院建院以来,积极谋求执行联动机制的建立,多方联动,有效地解决了一批执行难案,促进了该院执行工作良性循环。近日,该院成功运用执行联动机制,妥善解决了一起陈年积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南通开发区某水电公司于1996年1月11日向南通开发区某小学借款170000元,截止2006年尚有70000元未予归还。为此,学校于2006年1月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水电公司承诺于2006年底前一次性履行70000元。但约定履行期限到期后,水电公司却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学校于是于2007年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该院查明被执行人水电公司经营状况较差,没有履行能力。后根据申请执行人开发区某小学的申请,依法对该案裁定终结执行。
今年初,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后,此案被列入清理范围。该院向被执行人水电公司发出履行义务的通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在水电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此情况下,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主动来到法院,反映案件所涉借款并非该公司所借,而是开发区某中学在筹建阶段因资金短缺,电缆无法铺设,时近开学,为保障该中学正常开学,经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协调,由开发区某小学融资170000元用于该中学电缆购置。因某中学正在筹建阶段,无借款主体资格,在区社会事业局的协调下,由时为校办企业的某水电公司出面借款,故某水电公司向某小学出具了170000元的借条,上述款项也由开发区某小学直接汇至某电缆公司。因某中学系区财政出资兴建,区财政局也已归还100000元,故该笔借款不应由水电公司还,而应由某中学或区财政负责偿还。
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书,此案若强制执行某水电公司履行本案义务,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事实正如被执行人所反映的情况,而一味地就案办案,势必会形成诉累。该院陆沈东院长获悉案情后,要求执行人员摒弃就案办案的狭隘理念,开启执行联动功能,确保案结事了。为保证该案有效处理,陆沈东院长亲自与区社会事业局联系,商请社会事业局协同处理,得到了该局的支持。在区社会事业局的牵头下,历经两周的查证工作,证实被执行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后经法院、区社会事业局及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会商,该案得到了妥善解决,一起三年之久的积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