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诉调”新机制 谋求“两调”共发展
2006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庭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断完善诉讼调解格局,全方位激发诉讼调解工作活力,积极探索和实践诉调对接工作的新机制、新路子和新方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6年该庭共新收案件657件,加之旧存54件,合计711件,结案662件,结收案比100.76%。案件平均审结期限19.2天。调解结案325件,撤诉结案144件,调撤率占71.12%(其中约50%的撤诉案件是经过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撤诉的),位居全市第二。被改判、发回率为零。现有审判人员4人。虽然该庭审判力量相对薄弱,仍取得了2006年法官人均结案数165.5件,排南通基层法院法官结案率领先地位的可喜业绩,为此该庭室于2006年3月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文明庭室。
一、探索和完善调解工作格局与机制,实现全方位“两调”对接
为更好地实现诉讼调解与全区“大调解”工作相对接,
(一)、调解格局由“法院统筹”向“五大对接”格局转变。
2006年来,该庭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交警在调处事故赔偿纠纷中遇到了许多新难点,无所适从,又担心调处结果与法院处理不一致,因而大量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加大了审判压力,该庭打破了大锅饭式的受案--审理--调解模式,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了以诉讼调解为中心的“五大对接”格局,即:诉讼调解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拆迁合同纠纷案件的对接;诉讼调解与处理“三农”案件的对接。“五大对接”格局确保对接工作有计划、有步骤、规范有序地进行。
通过此项举措,既促使全区交巡警系统的调处与法院诉讼工作衔接起来,便于调处工作落实到位,也使长期从事劳工纠纷调处的总工会工作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协助法官做调解工作,从而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二)、将调解和速裁两种机制有机结合。
我国法院调解大都实行审调结合模式,即按正常的程序通知原、被告开庭时间,在开庭审理时将调解贯穿于前后。这一模式虽有优势的一面,但从另一角度看,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不适合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因为法院在开庭前要给被告15天的答辩期,如遇节假日,还得往后顺延,这样既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期限,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诉累。而审调完全分开模式又不适合基层法院案件多人员少的实际情况。
为了节约诉讼成本,该庭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效能,大力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机制,及时出台《民事审判速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诉讼便利。根据该庭实际,特将速裁法庭设为庭内的一个审判机构,每位审判员均为速裁法官,在速裁案件时坚决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以调解结案为主要结案方式,并当庭送达法律文书,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速裁案件,分情形规定结案期限。
具体操作是,对一些法律关系明确、案情简单的案件启用“速裁机制”,在向被告签发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同时签发一张调解传票,本地当事人一般在3日内组织调解,当事人较远的考虑5日,为防止“强迫调解”或“久调不决”,当事人接到调解传票后并无反感,一般都认为可以进行调解。实践证明,调、审的适度分离,有利于充分挖掘内部调解人力资源,发挥各自的专长。同时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节奏,减少一部分当事人讼累,据统计该庭速裁调解率在45%左右,整个案件的调解率在65%以上。
该庭利用速裁机制稳妥审理拆迁案件,为推进开发区建设提供保障。随着开发区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拆迁事项不断增多,拆迁引发的纠纷也较为突出,在处理拆迁纠纷时,该庭努力促使双方和气协商,争取和平解决纠纷,达到和谐目的。南通炜赋拆迁有限公司与施锦林拆迁纠纷一案是“宏基项目”中最后一颗“老钉子”,在双方达成协议交付钥匙时,施的女儿、女婿拿出天然气罐置于小屋门口,并手持打火机威胁拆迁人员进入屋内。该庭同志迅速赶往现场,在做了近三小时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后。施锦林终于交出了房屋钥匙,平息了一触即发的矛盾。今年以来,先后处理了22起拆迁合同纠纷案件,已结21件,7起案件调解结案,11起案件撤诉结案,无一引发矛盾冲突或上访投诉。该庭在对拆迁案件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开发区拆迁案件调查报告》,引起了党工委领导的重视。
(三)、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和庭后各个阶段。
由于一些法官有“调解不成才开庭”的心理,对有些案件因法官助手已经在庭前进行了调解,所以在开庭审理时不太愿意把精力再放到调解工作上,因此,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的思路难以落实到实处。针对此种调解现状的利弊,该庭专门进行了调研,最终确定适度把握调解三个阶段对审结案件的重要性。
庭审中,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对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询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是否愿意调解;在辩论终结后,仍然强调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再一次征询双方对调解的意见;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仍最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双方同意时再次组织调解。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凡有当庭履行条件的,敦促其即时履行,做到案了事了,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求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通过对“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的适度把握,可以抓住最佳调解时机,同时最大限度地给当事人创造化解矛盾的机会,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我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是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而女方是外地来通落户人员,接到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后,情绪十分激烈,多次到党政部门上访,扬言如得不到满意答复将继续去省、赴京上访。承办法官钱伟严格依法办事,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始终,考虑到两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此案侧重做了调解离婚工作。经过一番法律释明,女方表示愿意离婚,但坚决要求由男方解决住房问题,维持生活所需。而目前两人居住房屋为男方父亲所有,法院在本案中难以一并处理。针对本案焦点,该庭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绿色通道,在第一时间与小海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取得联系,并及时指导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在该调处中心强有力的工作之下,男方的父亲同意将其所有的两间平房中的西边一间房屋中
(四)、调解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
实践中,调处主体日趋多元化的趋势明显,一是“诉调”衔接的价值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所重视,大多数纠纷由镇级调处中心出面处理,易使一些敏感、易激化的矛盾消灭在基层;二是一些行业协会对相关矛盾调处产生较强兴趣,打破了诉调对接空间的局限性。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该庭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对参与调解的主体范围适当给予放宽,一些在开庭过程中不能发言的相关人员,比如当事人所在的单位领导、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允许或被邀请参与调解,使他们帮助做好协调、劝说工作。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将一些调解工作让代理人去做。通过这些方法既能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又能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案件宣传法律,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同时,对于某些事关稳定大局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及易激化案件,院长、庭长也可以主持调解,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这样,改变了承办法官“单挑”格局,增加了当事人对合法调解的认同感,降低了当事人在调解生效前的反悔率。例如今年受理的一起涉及宗教组织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一方是依法设立的基督教会,另一方是周边群众,如果处理不善,必然导致基督教会及教徒的强烈不满,从而与周边群众发生更为严重的冲突。随着事态的发展,教徒或周边群众极有可能进行大规模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该案若不能顺利审结,将直接影响南通宗教事业的整体发展,进而影响辖区社会稳定,该庭在院领导的指导下抢在圣诞前夕组织调解,联合区大调解中心,社会事业局,公安局,小海镇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通过强有力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创新调解工作方法和理念,拓宽多样的调解方式
在探索新型调解工作机制的过程中,该庭还十分注重调解的工作方法,创新调解理念。
(一)、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增加调解成功机率。
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积极组织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可以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特别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欠款纠纷等经济类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帐户,查封资产,遏制对方资金的周转,此时法院认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极有可能调解结案。该庭对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案件加大调解力度,今年来调解撤诉的案件高达65件,占总调解撤诉率的14.1%,其中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庭还积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大大提升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率。
(二)、设置人文的调解环境,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根据判、调环境需求不同,该庭形成了“方审、圆调”思路,从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入手,营造有利于调解的氛围。法庭调解,舍弃“等级”分明的方形审判台,实行融情于法的“圆桌调解”,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责任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列入“圆桌调解”的范畴,由法院召集原告、被告分别列坐圆桌,组织调解。调解室的设置则趋于“亲和化”,没有审判员、原告、被告等称谓,以淡化“诉战”氛围。
(三)、讲究灵活的调解技巧,拓宽多样的调解方式。
在实行“圆桌调解”时,该庭还注重总结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1、耐心倾听法。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打官司就是了一口气,对此情况可以通过“家常式”的谈话,激发当事人发泄情绪的欲望,法官则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让其把话讲完,气也就消了一半。在此基础上,再分清是非给当事人听,主持公道,纠纷也就随之平息。
2、加强疏导法。在明确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后,有针对性地做疏导工作,以热心和诚心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他们的火气,稳定他们的情绪,进而摆事实、讲道理,并给当事人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等待时机成熟进行调解。
3、趁热打铁法。敏锐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正确把握调解时机,只要发现一线“生机”当机立断,尽快达成协议了结纠纷。
三、依托新平台,实现工作举措的不断完善与创新
在创建新型调解工作机制的过程中,该庭还十分注重调解载体的创新,一些新的调解理念在新平台上得到全面展现。
一是设立专门巡回法庭。2006年道路交通赔偿案件收案162件,占全年案件的30.86%。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促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尽早地实现,减轻当事人讼累,该庭与开发区交巡警五大队联合成立开发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于办公地点就在交警部门,交警参与协助调解非常方便,大量的案件通过调解程序得以解决,缩短了办案周期。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缩短了办案周期。据统计,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成立至今共处理案件18起,调撤率100%,其中邀请和委托交通警察协助调解案件12起。最短的一起道交赔偿案件在当事人起诉后四个工作日内受害家属就拿到了法院调处的赔偿款。
针对开发区外来打工人员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的现状,该庭还会同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合成立了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制定出台了《关于劳动纠纷案件委托和特邀调解的暂行办法》,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维护开发区劳动市场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局,指定专门人员担任巡回法庭的联络员,负责与工会组织、劳动局的日常事务联系,协调工作中的问题。对影响较大或者群体性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仲裁部门可及时与巡回法庭沟通,共商协调解决方案。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成立至今,共受案5件,结收案比100%,调撤率100%。其中最为成功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南通开发钢绳有限公司,涉案150余名职工,双方矛盾激烈,一方准备到法院起诉,开发区劳动局在得知此事后,迅速将信息反馈给法院,该庭迅速与劳动仲裁部门取得沟通,主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最终使150余名职工与厂方在劳动部门达成了协议,有效地稳定了区内的劳资关系,较好地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规范运行。
二是巡回开庭扩大效果。该庭对于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三养”案件、邻里纠纷以及其他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采取走出去开庭,巡回审判的方法,把审判庭设到镇调解室、村会议室或疾病当事人家中,并邀请所在地镇、村人民调解员到庭观摩开庭,一起参与调解,把庭审变成法制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今年以来,该庭共审判此类案件5起,调撤率100%,旁听群众千余人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拓展行政协调工作。该庭在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大行政审判案外协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该庭摒弃就案办案狭隘观念,积极做好诉讼延伸服务工作和调解工作。南通市江心沙酿酒厂诉区房产规划局、区建设局及第三人黄某要求撤销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一案,原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环保房产局颁发给了黄某的房产证中包含了法院裁定给原告的40多平方米的房产,该房屋列为拆迁工程后,原告派了一帮人日夜守侯在现场,阻挠房屋的拆除,为此双方多次以武力相持,造成该房屋成为所拆迁工程唯一不能拆除的建筑物的现实。该庭同志侧重庭外调解工作,在经过十多次的调解后,最终使当事人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案件撤诉结案,推进了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营造全庭良好调解氛围
个人先进具有引领作用,为使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进一步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该庭重视发掘人才、重视更新人才观,培植调解能手,全面推进民事案件调解工作。
一是培养调解人才,重用调解能手,充分发挥调解员的潜能。
从审判队伍中发现、培养调解人才,在实践中磨炼思维敏锐、朝气蓬勃、德才兼备的调解能手也是该庭抓调解力度的一项举措。在调解能手陈冲庭长的带领下,该庭刚走上审判岗位才一年多的年轻法官王锦辉即以连续每月审判质效考核调解第一的优秀成绩脱颖而出,从而印证了诉讼调解不仅是一门综合艺术,而且也是培养法官综合素质,包括对法律能有精深的理解、对当事人心理能准确把握、对调解中各种情况能够敏捷应对素质的摇篮。
二是开展调解竞赛,激发调解热情,形成齐抓共管的调解氛围。
该庭于
三是重视业务学习,创造不断“充电”、“蓄能”的学习机会。
该庭从年初就把业务学习作为考核的一项指标来抓。规定每周二下午各审判人员一律不准安排开庭,进行庭室业务学习,给干警创造“充电”、“积蓄能量”、“补充营养”的机会。在每周二下午的业务学习中大家踊跃探讨案件,交流审判调解技巧,畅通工作体会,在相互学习中拾遗补缺,实现调解能力和素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