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与宗教、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妥善解决一涉及少数民族的易激化纠纷
近日,我院在审理一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时,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通过邀请宗教、公安部门积极参与协调,最终促成矛盾激化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了和解协议,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告苗么有来系回族人,在南通开发区经营拉面馆。2007年5月2日晚,苗么有来在开发区与赵锋等一伙广西籍外地青年发生冲突,殴斗中被刀捅伤臀部。后苗么有来与赵锋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本案极为敏感,讼争一方为回民,由于双方赔偿纠纷由斗殴所致,原告在斗殴中吃了亏,可能存在复仇心理,其家族在开发区经营的清真拉面馆有数十家,人数达几十人,而且语言沟通比较困难,这些因素都给本案的审理增加了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严重后果。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为妥善处理好本案,从受理该案件开始,我院就对案件的审理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调解过程中,一方面,寻求开发区刑侦中队配合,针对被告赵锋目前尚在取保候审,无工作收入的特殊情况,找到其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做好对被告的说服劝导工作,为其明理析法,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供他们参考选择;一方面,积极寻求南通市宗教事务委员会共同配合,反复做好对原告的心理平抚工作,稳定其激动的情绪,告诉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理智的选择,私下报复肯定导致两败俱伤的后果,劝导原告及其家人着眼长远利益,不纠缠于细枝末节,本着在开发区实现回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和谐共处,求同存异,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
在我院及宗教、公安部门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比较激烈的对抗情绪终于化解,就赔偿数额顺利的达成协议,赵某的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一场可能发生的回民集体闹事也得以完全化解。这起涉及少数民族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不仅有效化解了讼争双方的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也促进了民族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