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保证职业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促进队伍建设,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本院实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省高院、市中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原则;
(四)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相分离的原则;
(五)精简、高效的原则。
二、基本模式
各业务庭设职业法官、法官助理(手)、书记员,通过确定法官员额,对法官的职能进行重新调整,使法官成为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权;通过建立法官助理(手)制度,让法官助理(手)承担从法官职能中剥离出来的审判业务性的辅助工作,成为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不具有审判权,保障法官专司审判、居中裁判;明确书记员职责,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从而在全院实行职业法官—法官助理(手)—书记员的审判模式。
根据各业务庭的实际情况,在立案(审监)庭采取“三一一”审判组织模式(即“3名职业法官+1名法官助理(手)+1名书记员”),在民事(行政)审判庭采取“二一二”审判组织模式,在刑事审判庭采取“三一一”审判组织模式,审判管理办公室采取“二一O”模式,执行局根据实际实行“三二一”模式。
三、职业法官、法官助理(手)、书记员的职责
(一)职业法官的职责
职业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提出或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具体工作为:
1、审核诉讼材料;
2、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
3、主持或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
4、依据法律对案件做出判决、裁定,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
5、当庭或公开宣告判决、裁定;
6、审核确定由法官助理(手)主持的庭前调解及调解文书;
7、指导法官助理(手)、书记员完成有关诉讼事务;
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执行法官以行使执行裁决权、异议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为主要职责。
(二)法官助理(手)在职业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诉讼材料,办理诉讼手续,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和听证;
3、代表职业法官主持庭前调解;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职业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的相关材料,提出案件处理的参考性意见;
10、办理排定开庭日期、案件管理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的有关事务;
11、按照职业法官的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2、送达法律文书;
13、完成职业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执行助理对执行法官负责,可以根据执行法官的要求和指令,办理裁决和异议审查的部分辅助性工作,其职能相当于法官助理(手)。执行助理可以办理部分简单的执行案件。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书记员在职业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选任职业法官和担任法官助理(手)、书记员的条件
(一)选任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获得法律硕士以上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
3、年满23周岁,行政在编在岗,身体健康;
4、法律理论功底扎实,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完成院下达的调研文章指标任务;
5、审判业务水平较高,能够独立承办疑难复杂案件,具有熟练驾驭庭审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近三年来所办案件无因主观原因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改判、发回重审;
6、取得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资格或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二)担任法官助理(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3、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
4、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比较丰富,有一定的调研能力,能撰写调研论文,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三)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
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四)下列人员不得被选任为职业法官或者担任法官助理(手):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法官和法官助理(手)、书记员的任免
1、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法官法》等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法官助理(手)由本院的院长任免。
新招收书记员实行聘用制,在聘用期内,受聘人依法履行书记员职务,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不再履行书记员职务。
2、法官从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统一司法考试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
法官助理(手)从符合法官助理(手)条件的人员中招录。
3、法官或法官助理(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除其职务;书记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1)调出本院的;
(2)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3)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4)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5)退休的;
(6)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六、法官缺额的选任
1、在法官员额出现空缺时,应从符合担任法官条件的人员中选任。
2、法官缺额的选任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任的原则。
七、法官助理(手)员额的确定、人员性质及进人程序
1、员额确定:按照本方案第二条确定的基本模式,需增加法官助理(手)7名。若一次性增加难于解决,可采取一次定编、分批进人的方式,首次招录法官助理(手)5名。
2、人员性质:参照省内其他试点法院的做法,如无法解决公务员编制,可采用区内事业编制,人员待遇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参照区内事业编制人员的待遇确定。
3、进人程序:参照公务员招录程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八、法官、法官助理(手)和书记员的管理
1、对法官、法官助理(手)、书记员实行分类单独序列管理。
2、对法官、法官助理(手)、书记员的考核,应按照客观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对法官助理(手)、书记员的考核,要注意听取合议庭(法官)的意见。
3、法官、法官助理(手)、书记员在履行职务时,分别按照和参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4、法官和法官助理(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分别按照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九、职业法官和法官助理(手)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1、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以积极的姿态开展试点工作。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审判工作跟上现代司法文明步伐的内在需要,更是实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需要,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一定要抓住试点工作的有利时机,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克服各种困难,确保试点工作的圆满完成。因此,全体干警要以积极的姿态投入该项工作中,克服因循守旧的旧思想,丢掉患得患失顾虑,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顾全大局,顺应潮流,与时俱进,做司法改革的促进者和实践者,保障和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2、要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具体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在思想上、态度上以及争取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理解和支持等方面要积极,在具体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各项措施时,必须稳妥,要在充分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反复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推行,防止因工作措施不当影响队伍稳定和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处理好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一方面要积极采取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措施,以不断推进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要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探索。三是要处理好坚持方向与立足现实的关系。既要增强现有法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又要耐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动员教育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刻理解试点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确保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积极性与参与意识,做到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审判工作不受影响。
3、试行法官和法官助理(手)制是一项全新的举措,在积极探索的同时,要循序渐进,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要结合各庭实际,采取不同的组合形式。在稳步推进的同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完善。
4、要围绕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大力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探索新问题,寻找新路子,为开创新局面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要实事求是、不失时机地搞好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法官和法官助理(手)试点工作影响力,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试点工作取得的实效,为稳步深入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