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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手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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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5-10 08:30:04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力促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适应法官“精英化”的时代要求,保障法官职业化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院《关于在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批复》及本院《关于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助手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法官助手不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受法官委托,可以从事一定的辅助性审判工作。

第三条 法官助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相关工作制度和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为审判工作服务。

第四条 对法官助手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为中心原则;

二、法官助手“服从法官、为其服务”原则;

三、法官助手与法官、书记员职责明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四、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聘任

第五条 选聘法官助手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被聘任为法官助手的条件如下: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三年内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四、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

五、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比较丰富,有一定的调研能力,能撰写调研论文,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七条 聘任法官助手,必须经过考试与考核,在考试和考核合格者中择优聘任。

第八条 首次聘任的法官助手上岗后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本院与其签订正式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法官助手正式上岗前,本院将向其正式授予聘任证书。

第十条 法官助手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与其续签聘任合同。聘任期满,未签合同者,免去其职务。

第三章 法官助手的职责

第十一条 法官助手对合议庭或法官负责,在法官指导下,开展以下辅助性审判工作:

一、审查诉讼材料(包括审查案件程序事实,如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法院管辖权、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办理诉讼手续,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准备庭审提纲;

二、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

三、代表法官(合议庭)主持庭前调解;

四、办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五、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事宜;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提供适当、必要的咨询;

六、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七、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包括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初步审查、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和固定、向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移交有关材料)

八、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九、按法官要求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资料,提出案件处理的参考性意见;

十、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法律文书;

十一、办理案件管理及信息系统输入相关事务;

十二、送达法律文书;

十三、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及法院安排的工作。

执行岗位的法官助手对执行法官负责,可以根据执行法官的要求和指令,办理裁决和异议审查的部分辅助性工作;在执行法官指导下可以办理部分简单的执行案件。

第十三条 法官助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随时向法官请示、汇报,保证优质、高效完成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法官助手享有如下权利:

一、受法官委托,依法行使职权;

二、按聘任合同约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

三、非因正当理由,不被免职和解聘;

四、参加法院安排的培训;

五、按聘任合同约定辞职;

六、宪法、法律、聘任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法官助手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服从领导,执行命令,勤奋工作,严守职业道德;

三、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五、接受本院安排的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和技能;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按开发区编办核定的人员待遇享受。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法官助手的考核标准,参照我院制定的《岗位目标干考核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续聘和奖惩依据。

第十九条 法官助手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除本办法有规定者,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辞职、解聘

第二十条 法官助手在聘任合同约定的聘任期内因故辞职的,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在审批辞职要求期间,法官助手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者,本院有权解除合同、扣发其工作期间的全部奖金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或暂不准予辞职或离职:

一、正在执行重要公务,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办理的;

二、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审查结束的;

三、其他暂不宜辞职或离职的。

第二十三条 法官助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应当解除合同,并扣发其工作期间全部奖金:

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规章制度的,情节严重的;

二、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给本院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个人过错引发群众闹事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有损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形象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二十四条:法官助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法官助手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岗位目标考核末位的;

(三)原有机构变动、调整,需要裁减人员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经单位要求仍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经单位培训,尚不能胜任法官助手岗位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

第八章 回避

第二十五条 法官助手的回避参照《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法官助手之间、法官助手与法官之间、法官助手与书记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履行职务。

第九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法官助手必须服从本院和上级组织统一安排的有关政治、业务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法官助手在受聘任期间自行接受进一步教育、培训的,不得影响工作,否则,本院有权以其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