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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反映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可以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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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2-13 08:30:08 打印 字号: | |
开发区法院反映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可以进入执行程序
被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来监督执行是常见方式。一般来说,只要被告人不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相关规定,保证随叫随到,在判决生效后将全额退还保证金。在法院审理期间,不少侵财类案件(主要是盗窃案件)须要缴纳罚金或退赃,大多家境比较贫寒的被告人,在被通知退赃或预缴罚金时,往往提出愿意将交在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抵作罚金或作退赃处理。但在法院到公安局执行时,却被告知要让罪犯亲自来提取才行。
开发区法院认为,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因为在判决生效后,罪犯尚未缴纳的罚金、没收财产或退赃部分,将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对罪犯在前交纳的保证金即可列入执行范围。另外,从财务手续看,通常法院承办法官在前已将原在当事人处的发票收纳入卷,并让当事人写下愿将保证金抵作财产刑的字据或记入法庭审理笔录,事实上除非该款被依法没收,当事人已将该款转归法院。因此,也可视为法院代为收取的行为。再则,此时再让罪犯与法院承办人员一起办理退款手续,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鉴于此,开发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可由政法委出面协调,统一认识;二、法院在要求公安局协助执行时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提供如下手续:1、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裁判文书、取保候审保证金发票(不能提供的应作说明);2、执行公务证;3、出具收款凭证(一般应从帐户往来,不许收取现金);三、在法院手续齐全的情形下,公安局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助执行。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