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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易激化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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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2-10 08:30:08 打印 字号: | |

摒弃就案办案 追求案结事了
开发区法院妥善处理一起易激化交通肇事案
现正值年关和“两会”召开之际,维护社会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南通开发区法院刑庭在确保刑事案件顺利审结的同时,坚决摒弃就案办案狭隘观念,加大案外协调力度,终于让一起易激化交通肇事案真正案结事了,有效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去年7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徐南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通富南路爱德华帽业有限公司门前路段,与被害人宋通洲(男,5岁)、宋通通(女,9岁)、胡静(女,19岁)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宋通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宋通通构成重伤。经认定,徐南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静、宋通通负次要责任,宋通洲无责任。
该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徐南平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候,就告知被害方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如果矛盾激化,容易引起上访。承办人接收此案后,及时详细阅卷、汇报,并和辩护人及被害方家属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得知,被害人宋通洲和宋通通是亲姐弟,山东省苍山县人,家庭经济情况不佳,父母带着他们来南通打工生活,一家人在爱德华帽业有限公司对面摆摊卖水果。事发时,该公司员工胡静正带该姐弟俩过马路去公司玩,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惨祸,全家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案发后,双方多次对赔偿部分进行协商,后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人徐南平赔偿损失:宋通洲部分赔偿21万元(包括精神抚慰金99962元),已给付110038元,剩余99962元在刑事宣判后的第二天赔偿;宋通通部分赔偿431201元(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0元),已给付331201元,剩余100000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给付。
针对该案的实际情况,承办人认为,被害方一家经济窘迫,千里迢迢来南通打工,现两个子女在交通事故中一死一重伤,这是一种巨大的打击,如果民事赔偿不能及时得到或者存在风险,则可能会让一个家庭失去生活的勇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于是承办人多次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向其宣传法律知识,希望其能提前履行协议中的剩余赔偿款。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前向被害人家属付清了宋通洲部分的剩余赔偿款,但表示宋通通部分还要等和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到位后给付。对此,承办人没有对该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而是利用宣判前的有利时机,向被告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督促其短期内付清其余赔偿款。终于被告人在宣判前主动将剩余的10万元赔偿款暂存于法院,自己也得到了从轻的刑事处罚。1月8日,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法院协助双方对该最后的10万元办理了交接手续,由此被害方拿到了协议中的全部赔偿款,该交通肇事案终于案结事了。被害人的父亲宋传恩拿着最后的10万元赔偿款,激动地说:“真是多谢你们法院了,没有你们,我们也不晓得能不能再拿到这钱了!”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