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出台《防罪犯脱管、漏管执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的意见》,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出台《防罪犯脱管、漏管执行办法》,严肃监外执行,防止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
一、及时送达。对被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罪犯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或派出所用挂号回执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告知罪犯在本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向其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到。
二、专人负责。对罪犯的告知和执行通知的发送由刑庭内勤负责,并建立好台帐备查。
三、跟踪、回访。对罪犯是外埠的,在收到执行通知回执或发出执行通知后一个月内再向监管部门发出监管跟踪表,以掌握是否已实际监管到位;对罪犯是本地的,原案件承办人可有条件地选择对象,到其所在地进行回访,以考察监管的效果。
四、措施到位。经常性地与社区矫正机构等监管部门保持联系,对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监管的罪犯,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直至收监执行。
(刑庭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