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反映劳动争议案件高位上升亟需完善多层次维权机制
南通开发区是中国首批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以其通江达海的区位优势,日益成为长江三角洲投资兴业的优选之地。30多个世界500强企业和一批知名公司纷纷在开发区落户,同时也吸引了6万余名外来务工人员。三年来,南通开发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高位上升的趋势。据统计,2005年仅受理1件,2006年受理了17件,今年1-10月已受理40件,诉讼标的总额也高达3077109.00元。分析中发现这类案件的特点及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缺陷,建议应对打工者建立多层次的维权机制。
一、案件特点
一是劳动合同强制化。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务工人员的劳动力。有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确认,劳动合同极不规范,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诉讼纠纷群体化。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案件涉及面广。一个案子少至一人,多至数十人,矛盾尖锐,双方对抗情绪较大,难以协调解决。
三是争议内容多样化。以往的劳动争议纠纷主要集中在工资和工作待遇方面,而现在则几乎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开除、辞退、单方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工伤、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引发的纠纷和因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和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此外,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时有发生。
四是审理难度复杂化。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用人主体必须是单位。对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只能称之为雇佣合同,必须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法规,而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由于合同主体不同,两者在诉讼时效、诉讼程序、受雇人因公受伤的赔偿范围等方面均有重大不同。这种二元制的立法模式将本质上相同的合同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和诉讼制度,极易造成审判上的混乱。
五是诉讼申请随意化。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件10元,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缓交,此举对减轻当事人负担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该举措也致使劳动争议案件与日俱增,当事人随意诉讼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处理机制的不利因素
首先,实行强制仲裁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即可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完全不被考虑在内,这带有明显的强制仲裁的特征。此外,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直接关系到其劳动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一旦仲裁委员会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将本应受理的劳动争议拒之门外,则人民法院不能立案受理,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
其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违背了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是60日,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法院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延长。过长的处理期限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再就业和继续治疗的合法权益。这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讼累,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再次,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重复。仲裁和诉讼在适用法律上比较混乱,导致仲裁与诉讼的难以衔接。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准司法性和行政性,在进行仲裁时必须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主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所以,对于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同一问题两种说法”产生。
最后,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诉讼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作出特别规定,导致民事诉讼法难以适应劳动争议的处理。如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标的除了劳动赔偿、劳动报酬外,其余的都不具有明确的给付性。特别是对于因开除、辞退、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引起的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则法院很难执行。
三、对此类问题处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的调解机制。工会作为一个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群众组织,在劳动争议的解决中应发挥积极的作用。这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合理解决,有利于建立积极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和减少国家干预劳资关系的投入。
二要建立用工主体备案制度,改变劳动合同、雇佣合同、非法用工关系的“二元”立法,公平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任何需要用工的主体,均应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包括单位名称、经营期限、大约需要的工人数量等。一旦备案登记事项变更,应进行全面的变更登记。
三要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行政性质,除了对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外,对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行为而不给劳动者有关手续,致使劳动者无法举证的,以及案件的证人均是同一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因利害关系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而劳动者本人无法举证的,可以考虑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四要建立工资薪金社会保障机制。目前,一些经济活跃、工业发达的城市已经将保护劳动者薪金的各种措施列入立法计划。如深圳市、珠海市等城市出台了《工资支付条例》,对加班工资标准计算、欠薪处罚与追薪等给予了极大关注。
五要建立“裁审分离”的双轨制。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起诉。同理,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不得就同一争议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轨制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将源源不断地涌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案件分流一部分到人民法院,从而提高仲裁机构的仲裁质量;同时,它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赋予了当事人自由地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权利,使其权利获得及时地救济。
(办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