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院反映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财产保全的影响并提出建议
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上限设定为5000元,并取消了财产保全中实际支出费用的收费依据。此举对减轻当事人负担无疑具有重要作用,但该举措也对法院的诉讼保全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一是诉讼保全案件量有所增加,一季度开发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54件,采取保全措施24件,占15.6%;二季度该院受理民事案件115件,采取保全措施20件,占17.4%;二是异地保全案件量增加,并出现小标的案件要求跨省保全案件。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诉讼保全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由此保全财产在外地,受诉法院必须赴外地保全。实践中遇到这样的情况: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较小,而出差地又很远,在法院经费保障有限的情况下,若不去保全,则有违法律规定;若去保全,法院又难堪其负,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为了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同时既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防止当事人保全申请权利的滥用,开发区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是加强对诉讼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采取诉讼保全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于执行。因此需要赋予申请人该条件成立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时方才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改变一有申请便予保全的做法。
二是增强法院之间的协作,对异地特别是跨省的案件,采取委托保全形式,由受诉人民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三是对于申请人错误申请的,除应当赔偿当事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因财产保全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不仅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还包括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支出的出车费、差旅费等,以此限制滥用财产保全申请情形发生。
(办公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