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激化堵路泄愤 情法疏导握手言和
-南通开发区法院迅速化解一起矛盾激化纠纷
7月17日下午,经南通开发区法院连续数日的艰苦努力,曾情绪一度失控并堵省道近半个小时之久的申请执行人张建明、蔡卫娟、蔡惠月终于理智地与被执行人吴兴忠坐到了一起,并就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赔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起矛盾激化、社会关注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去年9月20日20时35分左右,吴兴忠驾驶被告日力公司所有的苏F27992轿车,途经336省道南通市鲍家圩村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所驾车与张建明所驾由南向北过道路的自行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张建明(男、56岁)及自行车后乘坐人黄秀兰(女,58岁,系张建明之妻)受伤,黄秀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因双方对黄秀兰死亡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张建明、蔡卫娟、蔡惠月于今年4月29日向南通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本案原告系社会弱势群体,该院迅速启动速裁程序,并于今年5月31日作出判决,判令吴兴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建明、蔡卫娟、蔡惠月因黄秀兰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即丧葬费、死亡赔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20887.52元,并驳回三原告对被告虞伟、南通日力针织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吴兴忠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建明、蔡卫娟、蔡惠月的申请,该院于7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开发区法院于7月5日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了解案情,得悉被执行人吴兴忠系江阴市人,现任南通日力针织品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其每月收入1000余元(不含奖金),在本地没有住房。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吴兴忠已为张建明支付医疗费146913.56元。本案立案执行后,吴兴忠亦能积极筹款,并于7月14日履行30000元。但由于赔偿标的巨大,难以一时全额筹措,致使本案的理赔款未能及时到位,导致死者黄秀兰家属情绪有所波动。该院察觉后,组织专人多次做其工作,宣传法律,较好的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
由于吴兴忠系南通日力针织品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死者黄秀兰家属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住到南通日力针织品发展有限公司,要挟该公司协助处理该案。7月14日他们将日力公司大门封住,并将黄秀兰的遗像带到公司,与日力公司发生争执。为此,日力公司强行将黄秀兰家属驱逐出该公司,从而导致黄秀兰家属情绪失控,将死者丈夫张建明抬到336省道中央阻塞交通近半个小时。
堵路事件发生后,开发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分管领导、执行局长、案件承办人多次做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稳定他们的情绪。另外,该院在迅速采取扣留工资等强制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吴兴忠施压的同时,组织双方协商,督促他们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于7月17日下午终于就黄秀兰死亡赔偿问题协商一致,约定由吴兴忠于今年8月18日按本院(2007)开民一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14243.52元。为保证上述款项能及时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实现,该院责令被执行人吴兴忠提供执行担保,南通日力针织品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虞伟向本院出具了担保函。
至此,法院的执行任务可以说告一段落,但该院并没有机械地就案办案,而是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拓展法律服务的触角。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死者黄秀兰之夫张建明也因该起事故受伤,其后续治疗费用无法落实。如不能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其永远瘫痪在床。而本案原告仅就死者黄秀兰死亡赔偿问题提起诉讼,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无权对张建明受伤赔偿问题与黄秀兰死亡赔偿问题一并做出处置。但该院并没有拘泥于该规定,认为如促成双方就张建明受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既可以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又可以使伤者得到及时治疗,缓和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思路确定后,该院调配精干力量,组织双方就张建明受伤赔偿问题进行了艰难的庭外调解,给他们宣传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吴兴忠赔偿张建明因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即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计212670.04元,其中吴兴忠已给付146913.56元,余款65756.48由吴兴忠于今年7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述款项履行到位后,双方今后无涉。上述所赔款项已于今年7月17日下午下班前全部到位。
(执行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