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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加强行政协调促进官民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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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7-18 08:30:08 打印 字号: | |
开发区法院加强行政协调促进官民和谐
开发区法院从成立至今,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起,结案4起,均因庭外协调而原告撤诉。行政审判结案率、平均审理期限、撤诉率等指标在南通法院系统行政审判条线上均名列前茅。
一是强化法官协调能力。该院要求法官在行政审判中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特别在处理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劳动保险、计划生育等案件时增强大局观念,要站在全区工作大局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个案的处理。必须增强沟通协调能力,要求行政法官正确处理行政审判中合法性审查与解决纠纷两者间的最佳结合点,做好沟通协调和延伸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拓展协调工作思路。该院要求摒弃就案办案狭隘观念,加大案外协调力度,积极做好诉讼延伸服务工作和协调工作,和谐官民关系。一是庭外倾心做好各方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大调解”中心人员的资源优势做好行政相对人的工作,法院则有侧重地与行政机关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对一般的行政案件在判决前外协调工作不少于三次;二是全面推行扩大协调主持人、协调参与人制度,即在审判人员协调过程中碰到时困难时,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参与协调,在重大或群体性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邀请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共同参与协调;三是主动汇报,争取支持,紧紧依靠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尽力排除各种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的现象,坚持秉公司法,确保司法公正。
三是促使官民直接对话。该院积极推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真正体现平等原则,便于缓解官民矛盾,化解纠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行政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政能力,提升执法水平。行政首长出庭为查清案情、公正裁判奠定了基础。也同时使得行政首长能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加大行政案件的案外协调成功率。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该院要求建立行政案件受理抄告和审判结果反馈制度,即在行政案件受理后,在向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将副本抄告政府法制办;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提出相应建议。在行政案件审结后,在发送裁判文书时,将副本也抄送政府法制办。
(民庭 供稿)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