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法院提出四项要求规范民事调解工作
4月20日,开发区法院针对当前新类型的民商事案件不断出现、调解难度不断增大的特点,提出四项要求积极应对,不断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一要正确理解调判结合。调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司法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对于适合调解并有调解可能的案件,要组织调解,对于不适合调解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审理并做出裁判,切实把调解活动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严格恪守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底线。要牢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避免粗暴生硬的强制调解,防止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和痛苦。
二要强化全方位调解工作。调解是解决社会纠纷、平息社会矛盾的有效措施。要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高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内容和精神,并吸取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的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探索庭前调解,强化庭审中的调解,做好宣判前的调解,尽可能地提高调解率。对于一些矛盾易激化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都要参加调解,有些案件庭领导要亲自参与调解,及时化解纠纷。
三要实行调解保密原则。审判公开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诉讼调解有着不同的要求,它要求给当事人提供宽松的磋商环境。因此,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调解,既不违背当事人意志,也有利于增加调解成功率。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参与调解的人员都应给予保密,其他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
四要深化调解协议的审查工作。调解虽然由法官或者法官助手主持进行,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因此,在今后的调解工作中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落实,避免出现调解协议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民庭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