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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调结一起群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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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6-28 08:30:08 打印 字号: | |
院长亲自坐堂审案 上访老户认调息诉
开发区法院调结一起群诉案件
4月11日下午,江苏南通长江造纸厂在南通开发区法院领取了民事调解书,至此原告张某等八人诉被告江苏南通长江造纸厂劳动争议诉讼案调解结案。
原告张加农等八人系被告处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2年4月起因被告停产在家待岗。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至1995年5月止,此后没有再支付生活费。2001年2月,被告为原告代签订了自1995年5月2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原告因生活费等与被告发生争议,原告于2007年1月8日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2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于2007年2月诉来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的原告八人和被告江苏南通长江造纸厂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10余年,双方多次协调未果,为此原告等人多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并多次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处理相关事宜,但终因被告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而未能解决,法院受理后,发现如果处理不当,将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的上诉、上访,从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分管院长陈炎高度重视,亲自担任审判长,并提出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庭前、庭中、庭后”全过程的思路,要求加大调解力度,争取通过调解妥善化解矛盾。
之后,陈院长指导承办人通过对“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的适度把握,最大限度地给当事人创造化解矛盾的机会,同时,在庭审中,陈院长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辨法析理,庭审后,陈院长又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有针对性地做疏导工作,以热心和诚心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并给当事人充分考虑问题的时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江苏南通长江造纸厂在2007年4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加农2006年11、12月份的生活费992元;被告江苏南通长江造纸厂自2007年1月份起给予原告张加农享受单位待岗职工的同样待遇。
该案的顺利审结,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民庭 供稿)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