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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出台新《规则》积极应对新《办法》提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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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6-18 08:30:08 打印 字号: | |
我院出台新《规则》积极应对新《办法》提速审判
近日,我院出台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规则》,规范法官、法官助手的庭审行为,积极应对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影响,解决现在全国基层法院都普遍存在的制约法院发展的“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不断缩短审理期限,提高办案效率。
新《规则》由总则、政治思想教育、审判业务管理、内务管理四大部分组成,是我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的。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公正高效、依法着重调解”的基本原则,着重强化对庭前准备、送达、排期开庭、庭审、案件讨论、裁判文书签发、结案归档等审判流程的跟踪管理,以达到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
新《规则》规定,对本区内的民事、民商事案件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为主,缩短送达期限。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直接启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一般的民事、民商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在受理后5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是否再次调解,由承办人报庭长或副庭长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着力做好庭外协调工作,一般不少于两次。对于调解或协调需要院领导或其它部门参与的,庭长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法官助手组织调解的,事前应征求主审法官的意见,主审法官应当给予具体的指导。开庭时法官助手应到庭,协助主审法官做好庭审工作,并与书记员共同做好其它相关工作。开庭后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宣判。需要审查核实证据或提交讨论的,应当在7日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转化的,应当在期满前20日报庭长审核,由分管院长审批。简易案件一般应在25日内审结,普通案件一般应在45日内审结,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一般应在10日内审结。案件讨论一般每周一次,对需要讨论的案件,承办人应提前1天将审理报告从网上发给各审判人员。对经讨论不能定案的案件,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特别规定应及时报请分管院长审查,再由分管院长报院长决定。
面对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调解受阻的问题,陆沈东院长表示,法院的调解工作还是要继续,不能因为诉讼费用的降低而忽略了工作宗旨、工作主题和工作路线。作为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起到的不仅仅是单一的审判和执行作用,更重要的是推动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进步。加大调解力度,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是法院不变的工作宗旨。
(办公室、民庭 供稿)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