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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法官职业化工作步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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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6-04 08:30:08 打印 字号: | |
开发区法院法官职业化工作步入新阶段
2006年7月,南通开发区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法官助手试点法院”以后,该院在党工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支持下,抓住试点工作的有利时机,更新观念,顾全大局,与时俱进,力做司法改革的促进者和实践者,确保法官助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更新理念,优化审判模式配置。法官助手制度设立改变了过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人事格局,也改变了法院传统工作方法,该院要求干警加深对法官助手试点工作意义的认识,通过审判模式的优化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在“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的新型审判组织模式下,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内部分工,科学确定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该院根据自身审判的特点,充分考虑法官与法官助手工作量的平衡,以及不同业务庭法官实际工作量的差别,在民事(行政)审判庭实行2+1+1的模式,即2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手1名书记员;在刑事审判庭实行3+1+1模式,即3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手 1名书记员;另外在审判管理办公室也配备1名法官助手。
二是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法官助手功能。该院及时出台了《法官助手管理办法》,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了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明确法官助手的职责是审判业务辅助工作,包括审查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依法调查审核证据、草拟法律文书等13项职责,避免了法官助手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能交叉,保证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权,使职业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的审判模式顺利运转。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得以解脱,提高了庭审质量与裁判质量,目前为至,该院无一起案件被中院改判或发回。
三是加强保障,保持队伍建设稳定。由于该院法官助手不属公务员,不受《公务员法》等针对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编制上的差别容易导致法官助手队伍的不稳定。为此,开发区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商请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参照开发区公务员管理的方法明确规定法官助手薪金福利,同时对法官、法官助手、书记员实行分类单独序列管理,既维护了法官助手队伍建设的稳定,又防止了人才流失。
四是强化管理,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对法官助手,该院实行合同制管理,并将对法官助手的考核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作为续聘和奖惩依据。对于法官助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审判纪律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甚至解除合同。
(办公室 供稿)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