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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发区法院多项举措服务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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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5-26 08:30:08 打印 字号: | |
南通开发区法院多项举措服务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项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开发区法院,牢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主动融入新农村建设,自觉地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服务工作体系,利用审判职能优势,坚持富民、安民、便民,走出一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路子。
一、搞好“大民调”机制,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针对一些如农村的“三养”、邻里、离婚、继承等纠纷的案件,当事人矛盾较深,光靠打官司解决不了双方多年来积攒的恩怨。还如一起简单的离婚案件,可能需要先解决分家析产纠纷才能离婚,离婚后还可能涉及探视权执行的问题等等,所以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本质上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开发区法院从基层民事调解工作入手建立“大民调”机构,充分发挥好基层民调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所谓“大民调”,就是在村里成立社会主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室,在区里成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从而形成矛盾纠纷调解齐抓共管的局面。法院定期派专职法官到调处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村、区两级调处中心做好调解工作。有些纠纷在基层大民调中心解决不了,上诉至法院,法院可根据双方在民调中心处理时争议的差距大小进一步做好息诉服判的工作,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区,矛盾不上访,纠纷不激化”。
二、借助多方调解力量,架起与农民兄弟的“连心桥”。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呈上升的趋势,我院打破了大锅饭式的受案、审理、调解模式,先后与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五大队,与开发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形成对接格局,实现全方位的对接调解格局。通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措施,既促使全市交巡警系统的调处与法院诉讼工作衔接起来,便于调处工作落实到位,也使长期从事劳工纠纷调处的总工会工作人员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协助法官做调解工作,从而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
三、采取多样的调解模式,善解农民千千结。
采取立案时调解。针对案情简单的离婚、赡养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案件,当事人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可以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达成庭外的和解协议,不需要再起诉,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采取诉讼保全中调解。针对买卖合同纠纷、欠款纠纷等经济类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帐户,查封资产,遏制对方资金的周转,此时法院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采取下乡开庭调处。针对当事人送达不到的情况,法官直接将诉讼材料送达当事人家中,并召集在当事人家中,现场进行调解,调解的同时可以邀请左右邻居共同参与调解工作,既加大调解力度,同时也能达到教育一村人的效果。
四、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为农民兄弟发家致富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使全区农民的生活水平上新台阶,还要提升全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常识。开发区法院通过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服务、信访接待、印发法律服务联系卡等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深入乡村、街道、工厂、企业进行法制宣传,提升全区民众的法律普及率。
为提高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开发区法院还专门成立了“女法官工作小组”,针对妇女家庭生活中及可能遇到的家庭暴力、丈夫“包二奶”和婚外非法同居、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法律咨询,保护妇女切身权益。
(民庭 供稿)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