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充分肯定法院工作
王志彬 徐旭华
3月20日上午一上班,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李俊对区法院递交的一份题为《一起行政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报告很感兴趣,在阅读文章时时不时地将重要语句划出,示意以“黑体字”打出,并在文章上欣然作出重要批示:“该文既是‘启示’,更是一种‘警示’。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能做到举一反三,以案说理,达到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作用,实属难能可贵。建议将该文以《法院信息》刊登,发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部门、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在机关有关部门组织活动时,可进行专门学习、讨论。”
李副书记的欣喜缘于该“警示”可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棘手问题,而“警示”则是由南通开发区法院“催产”而来。
今年3月,南通开发区法院受理了南通市首例不服政府招标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案。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去年8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开发区中心城区道路治安监控系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原告南通奇安博智能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投标,经过一系列程序,采购中心于8月18日宣布原告中标。在异议期内,另一投标单位江苏电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中心直接采信了该公司提供的有关原告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作出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决定,取消了原告的中标资格,并确定由江苏电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标。原告对此向采购中心提出异议,该中心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此,原告于9月28日向被告区财政局投诉,被告于10月30日作出了2006年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原告不服,于今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重新确认原告的中标资格。
尽管该案经协调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3月12日自行撤诉,可该院敏锐地感到:全区的一些行政机关按照《江苏省开发区管理条例》规定行使职权时,在主体的确认、事实的认定和处理的程序上存在着一些不够谨慎的地方,虽然这是省内开发区行政部门的一个通病,但极易在诉讼过程中导致败诉。若这一问题得不到足够重视,将直接影响开发区行政工作的开展,影响区域经济跨越发展,也给法院受理、裁判此类行政纠纷案件带来困难。为此,该院撰写了一份题为《一起行政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报告上报区党工委,从四个方面建言辖区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把主体关、证据关、法律适用的准确度,除了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外,要以开发区管委会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防止不必要的败诉。该院这种不就案办案、一心服务辖区经济建设的工作精神,得到了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