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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陈学宝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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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5-11 08:30:08 打印 字号: | |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陈学宝出庭应诉
徐旭华
3月22日上午,南通开发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美英诉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一案,开发区分局局长陈学宝出庭应诉,成为开发区法院成立以来首例行政首长应诉的行政案件。
原告张美英与朱美芬是本家亲属,也是前后邻居。去年9月27日,原告到朱美芬家要其归还所借的10斤黄豆,朱美芬提出原告7年前借的砖头未还,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扭打,朱美芬79岁的母亲朱龙珍、原告的大伯哥朱彬侯参加进来,在揪扭过程中,朱龙珍的小手臂被咬伤。开发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经过充分调查论证,最终于12月22日对原告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处罚,遂于今年1月6日向南通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1月10日朱龙珍母女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原告等人告到了开发区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将赔偿款给付了朱龙珍。2月16日,南通市公安局作出了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3月5日,原告将开发区公安分局告上被告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已成为一种趋势。今年2月14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一、在全市建立行政案件受理抄告制度,各级法院立案受理的行政案件,在向行政机关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将副本抄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需要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同时提出相应建议。二、建立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制度。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出庭应诉。三、建立行政案件审理结果反馈制度。行政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在发送裁判文书时,应将副本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就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认定事实的证据、适用的法律、行政程序、处罚是否适当五个方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原告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双方对是否应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