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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发区法院落实市中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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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02-24 08:30:08 打印 字号: | |
紧急申请。2006年9月11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了南通俪桑服装有限公司诉如皋市新世纪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该公司同日申请异地扣压新世纪服装公司价值48万余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给被申请人的加工定做原材料)。俪桑公司诉称,6月份与如皋新世纪服装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俪桑服装有限公司提供定单及原料。但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被告未能够按约交货。由于原告系外贸定单,至今已经延误了向外商的交货时间。俪桑公司在申请保全的同时出具了一份紧急报告称,该批服装仅为俪桑公司与日本方合同标的的一部分,且布料大多为日方专供,具有不可代替性。为防止被告擅自动用、转移原料,致使日方根据合同索取巨额赔偿,请求法院能急当事人所急,迅速进行诉讼保全。
迅速出击。立案庭接到俪桑公司的保全申请和紧急报告后,迅速将案情向院领导进行了报告。院领导研究后认为,俪桑公司所诉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企业的损失。根据我院《服务经济建设十二条》规定,应当应当事人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在原告提供了48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的基础上,院领导决定于9月13日赴如皋进行保全,由周冬林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立案庭长倪小涛带队,抽调全院除了当日有开庭任务和值班的同志以外的所有人员参加此次行动,并联系了如皋法院法警大队和执行局,请求当地法院给予支持,确保了保全行动的顺利进行。
行动受阻。9月13日清晨7点,周院长带领十三名同志迎着朝霞奔赴如皋,8点与如皋法院的同志汇合后,迅速来到如皋新世纪服装厂。在新世纪服装厂的负责人拒绝露面的情况下,带队的周冬林副院长决定先对成衣进行清点。此时,该厂的临时负责人煽动工人称,法院把衣服抢走了,你们的工资拿不到了。不明真相的工人随即涌至成衣车间,并阻止法院干警进行清点。周院长带领干警一边在人群里对群众进行劝阻和法律宣传,一边继续和跟该厂的老板联系。迫于压力该厂老板马某于10多点出现在厂里,他声称,俪桑公司欠他十几万的加工费还没给,不给钱不给拖东西。保全组的同志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并提醒他也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终于使马某同意并配合法院的保全。当时已时过中午12点,参加保全的干警顾不上吃饭,迅速督促工人进行清点包装和交接,并让人将货车开进厂里。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被申请人马某的父亲不顾干警的劝阻,强行将厂门锁上,并从屋里拿出一部铁镐站在门口,扬言这条老命不要了,谁敢从厂里拉东西就砸谁。
顺利保全。在此危急时刻,执行局的同志和我院法警以及如皋法院的法警慢慢靠上去,乘其不备抓住并夺下他手中铁镐,周院长当机立断,果断决定将其带离现场,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流血事件。其余的群众经过充分细致的法律宣传,慢慢的四散离去。为避免新问题的出现,全体干警一致要求保全结束后再吃饭,中午仅以饼干充饥。当载满货物的五辆加长货车缓缓驶出新世纪服装厂的厂门,干警们才松了一口气,当时已是夜暮即将降临。
这次行动有四点值得一提:一是领导重视,准备充分。行动前充分考虑到异地实物扣压的困难程序,抽调了充分的人手并提前联系兄弟法院,得到了支持;二是全体干警坚持文明执法,并在现场比较混乱、不明真相的工人和群众对法院干警进行侮骂、人身攻击时,自身进行了极大的克制。坚守岗位十几个小时,粒米未进,但能始终坚持高昂的斗志,优良作风给在场的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三是始终坚持现场法律宣传,防止了暴力抗法事件发生,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四是当地法院无私支持。如皋法院的干警始终和开发区法院的干警一样战斗在第一线并没有任何怨言,这种精神值得赞扬,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