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出台《十二条实施意见》
为全区“十一五”率先腾飞提供一流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了认真贯彻中发〔2006〕11号文件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市实现经济腾飞和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二十条》精神,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对照争创国家级开发区最佳办事环境的高目标,对照区域经济跨越发展的高要求,对照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全区“十一五”率先腾飞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全力打造创新、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法院。该意见共有十二条:
一是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各种捣乱破坏活动,维护网络和信息安全,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防范犯罪工作的力度。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绑架勒索、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严厉打击盗窃、抢劫等多发性侵财型犯罪和毒品犯罪活动,积极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重点打击走私贩私、偷税漏税、金融诈骗、制假贩假,严厉打击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渎职犯罪,依法从重惩处,慎用缓刑,并注重财产刑的适用,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经济能力,维护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
二是依法服务全区经济发展中心工作。优化外商投资的司法环境,善于利用司法权力,切实及时地保障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和“三来一补”经营中的各类纠纷,坚持合同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合同安全。依法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对涉及企业的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和民、商事、行政等案件,强化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非法干预和限制企业合法经营的行为。注重扶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中小民营企业慎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创新执行方式,对被执行的中小民营企业,如暂无履行能力,但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市场的,可采用设定抵押、提供保证、债权转股等手段,尽量避免有市场前途的中小民营企业因个案执行而丧失生产经营能力。
三是稳妥处理好涉及企业改制的纠纷。正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既要坚持公司法的规定,又要结合体制转换过程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司法保护力度;对隐名股东权、职工股权等新问题,加强司法研究,切实保障实际投资者和广大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护企业改制成果。
四是强化对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全面加强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的建设,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劳动用工中不规范问题;按照劳动法精神,加大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加强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指导,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是依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新农村建设中较为突出的土地承包、宅基地纠纷等案件,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审、快结、快执,必要时可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避免因案件审理而影响新农村的基本建设。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的优势,及时、有效、合理地处理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和邻里纠纷。把尊重乡风民俗与提倡科学文明相结合,做到调解工作做到位、调解方法用到位、矛盾纠纷解决到位,一揽子解决争议,定纷止争,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六是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实现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假日立案制度。对于符合法定缓交、免交诉讼费条件的案件,可以缓交和免交诉讼费。充分运用速裁机制,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可以当即进行调解,能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以钝化矛盾,应双方当事人请求或一方当事人确因工作日难以安排时间参与诉讼调解的,可以安排节假日审理调解。
七是依法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对残疾人员、伤残军人、五保户、孤寡老人、未成年人及贫困家庭等生活困难群体的诉讼案件,采取减、缓、免交诉讼和执行费用,符合适用执行救助基金条件的,及时启用救助基金;针对弱势群体诉讼能力不足的情形,积极主动地进行举证指导和释明,对举证困难的,依职权调查事实真相,使有理而诉讼能力不足的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
八是积极拓展行政审判的服务功能。在处理行政案件中,坚持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审理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除等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中,坚持支持与监督并重,注重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络,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帮助行政机关总结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推动法治开发区建设进程。
九是建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警及处理机制。在立案、审理、执行及信访过程中,注意发现易引起矛盾激化的、影响面广的、带有一定区域性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组织上报,并做好疏导工作;密切关注环境污染、房地产买卖和征地拆迁等类型案件的审判态势,注意做好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矛盾钝化工作,主动加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不回避推诿,就案论案。加强对策研究,制定应对预案,及时报告党工委。
十是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各种社会矛盾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和平等原则,及时审理因征地、拆迁、用工、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引发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全面提升办案效率,加大调解力度。加强与其他机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协作,积极构建和谐开发区和最适宜投资热土。建立刑事审判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大调解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开展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活动,积极参与涉及青少年犯、缓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运用大调解机制,共商矫正方案,进一步做好帮教转化工作。
十一是加大依法执行力度。树立执行手段穷尽的理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和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采取对被执行人“曝光”、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限制出境等灵活多样的执行方法,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用足各种民事、刑事制裁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十二是增强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的意识。树立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的理念,主动接受党工委的领导和人大监督,自觉地将贯彻落实党工委工作部署与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对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把审判工作融入大局中去谋划和部署,结合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