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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做深做透调解工作为社会和谐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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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2-29 08:30:08 打印 字号: |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不断强化调解意识,丰富调解手段,提高调解能力,力求调解实效,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今年以来,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54.7%,调解撤诉率达84.4%,平均审理天数为18天。
  一是注重把诉讼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强调庭前、庭中调解,又注意庭后延伸调解,抓住最佳调解时机,力求最佳审判效果。在文书送达、诉讼保全、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缓和当事人双方矛盾。同时该院还把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有效对接,既注意在社会调解中心调处纠纷时应邀提前介入,又注意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邀请社会调解人员参与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是调解中以“三心”赢取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要能在诉讼中接受调解,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其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基于对法官的信任。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保持良好的中立形象,当事人对法官就能形成信赖,即信任法官的公正、清廉和博学,从而影响他们的诉讼行为,使他们易于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或自行达成协议,从而使调解的可能性大大提高。该院在审判工作中强调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修养,要求法官用“三心”来对待调解工作,即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公正心、高度的真诚心,用“三心”锤炼法官真心爱民的工作作风,
  三是调解中充分输入“换位思维”理念。首先法官与当事人换位思维,法官不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形象出现,而是做到善于理解和体谅当事人的苦衷,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忧当事人所忧,从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座信任桥梁,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其次引导当事人之间换位思维,在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过程中注意联系案情说法析理的基础上,引导双方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促使双方立场靠拢,互谅互让,以此更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
  四是调解中充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构建和谐社会最本质的一个方面就是注重社会公平问题,而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重要原则,该院在调解中始终注重贯彻此原则,在调处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等案件中,促使弱势对方尽快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受害者的权益;针对一些年迈体弱、身体残疾的当事人,则亲自上门进行调解,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五是追求调解的最佳效果。摒弃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做法,坚决杜绝为提高调解率而采取和、拖、压等不良做法,而是采取合法规范的调解方法,真正为当事人解纠纷、保权益。该院还要求法官合理利用各方面的调解资源,不仅对个案的争议内容予以完美解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案件的相关矛盾纠纷尽可能一并予以调处,尤其抓住纠纷的源头和导火线,以此对双方当事人未来、长远关系和整体利益予以有效维护,最终获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