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对家住涟水县的徐礼云来说是个春光明媚的一天,当他从南通开发区法院执行人员手中接过50000元执行款时激动得泣不成声,由衷地对执行人员说:“为此案我成了老上访户,但也为此案我成了你们的信服户。现在我终于明白法院执行的艰辛,感谢你们为我作出的努力。”
2002年4月23日,徐礼云随启东市飞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县施工,不幸被一根电信杆压伤,致其T12骨骨折,下半身瘫痪。后因理赔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徐礼云向芜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启东市飞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30日前分期赔偿徐礼云9万元。公司在接受调解书时给付2万元后,余款未能如期给付。为此,徐礼云于2003年7月24日向启东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飞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原租住于该市汇龙镇明珠新村40号101室经营,现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当年12月25日依法裁定程序终结。此后,在启东法院多次努力下,公司又陆续给付徐15000元。因徐礼云下肢瘫痪,无法维持生活,其多次到上级法院上访,为此,南通中院于今年4月3日指定开发区法院执行。
开发区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4月3日立案当日,即要求执行局负责人周修俊亲自带队赶赴启东市执行。执行人员赶到被执行人启东市飞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的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后在启东法院大力配合下,执行人员找到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沙斐斐,查明公司曾于2005年偿还未经诉讼的外债,此行为已构成对本案的拒不履行。周局长经请示陆沈东院长,决定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沙斐斐司法拘留14日。
该案到此,似乎应告一段落。但执行人员本着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没有轻易放弃,从一点一滴的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在案情分析会上,执行人员猛然想起在4月3日与沙斐斐谈话,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时,沙斐斐无意中将一张养路费发票抖落在地上。因该案的被执行人系启东市飞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法院不能对沙人身进行搜查。为此,执行人员再次找沙谈话,询问公司有无车辆时,其反映公司确有一台厢式货车,但该车是徐向阳挂靠在该公司的。获悉此情后,执行人员于次日迅速去车管所查询,发现该车已过户给徐向阳。唯一的一丝财产线索中断了,该案的执行又一次陷入窘境。
为了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于4月10日又一次踏上了启东的执行之路。在启东法院的协助下,执行人员查询了被执行人成立时的资金到位情况。查明该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沙斐斐出资49万元,张璇捷出资1万元。但银行向执行人员出具帐目显示,沙斐斐于1999年1月14日向吕四海燕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交至启东市飞捷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帐上,并以银行出具的现金解款单作为公司成立验资的凭证。当日,沙斐斐又将该款转至吕四海燕特种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帐户。据此,可认定该公司的股东沙斐斐和张璇捷在公司成立时系虚假投资,法院可依法裁定追加两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执行人员经进一步查明两股东家庭财产极少,根本无力履行本案债务。如简单追加他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势必会造成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同时也会增加执行成本。后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沙斐斐的父亲沙兴兵系老共产党员,为人正直,觉悟较高。执行人员心中一亮,遂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找到沙兴兵,在进行长达两个小时的促膝谈心后,沙兴兵表示将尽其所能全力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当即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次日上午,沙兴兵按约将5万元交至开发区法院。从涟水老家赶来的徐礼云喜领5万元执行款后,欣然同意放弃余款。
至此,一起本来希望渺茫的案件在两地法院通力协作下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