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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审结一起外企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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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6-12-18 08:30:08 打印 字号: | |
现时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企业在用人方面比较挑剔,轻视合同签订,管理随意性大,尤其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导致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现象时有出现,法院受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3月23日,开发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涉及外企、具有典型意义的非法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最终撤销企业擅自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恢复员工原来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亚美滤膜(南通)有限公司(下称亚美公司)由美商独资经营,座落于开发区光机电园,家住南通市崇川区八厂乡城山村4组的季荣是该公司员工。去年6月22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从事仓管工作,每月薪资为950元,另加50元奖金。同年9月初,亚美公司要求季荣签订一份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第三条第二项中约定季荣假若自动辞职,须赔偿培训费10000元。季荣认为公司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且未对其进行过培训,拒绝签字。这下惹恼了公司“老总”,于是公司决定调离其工作岗位,让其做清洁工,并要求重新签订工作岗位为清洁工的劳动合同。9月19日,公司以内部工作调整及重新分配为由向季某发出通知,安排其无薪休假5天。一周后季某上班,公司坚持要求其做清洁工,季不同意,便回家休息。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亚美公司于10月18日以旷工为由对季某作出开除决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2月8日季荣向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开除决定,恢复仓管工作,赔偿其9至11月的工资2700元,并支付25%的额外赔偿金。今年2月17日,南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原工作岗位,并支付1925元的工资、生活费和赔偿金。季某不服该委裁决,认为对其工资收入损失部分适用法律错误,计算有误,遂又于2月20日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重新判决,赔偿其6个月的工资5700元,并支付25%的额外赔偿金1425元。
受案后,开发区法院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认真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从速从快审结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一再强调由于原告工作期间不负责任,经常出错,被告才对其调换工作,后又以旷工为由对原告作出开除处理也是按照本单位订立的《员工手册》为依据,故对原告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承办法官钱伟耐心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告知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并且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能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被告将原告由原来的仓库管理工作转为清洁工,显然超过了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经过一番教育,被告思想有所动摇,态度明显好转,也认识到作为企业的管理者,是应该多读读《劳动法》,对员工多一些人文观念和人文关怀,要用亲情、友情来处理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只有这样,企业才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前景。令人欣慰的是,被告在拿到判决书之前,已自行恢复了原告仓管岗位的工作。
执法为民,不仅仅是口号和理念,它需要落到实处。本案不仅“扳赢”保护外企员工的合法权益的第一枪,使打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保护,也给用人单位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南通经开区法院管理员